道教总会章程

一、名称:本会定名为“新加坡道教总会”,(以下简称“本会”)。

二、会址:本会地址为:新加坡勿洛北4道门牌21号。邮区号码: 489948。会址如有变更,需经过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获得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本会承诺,仅在有关当局事先书面批准的会所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宗旨

本会宗旨如下:

  1. 推动、组织和资助教育、文化、社会及其他活动,以提高民众对道教文化及传统的认识和理解。
  2. 鼓励、赞助和主办与道教文化及传统相关的学术研究。
  3. 组织、参与和协助社区活动及福利服务。
  4. 从事其他所有符合或是有利于上述所有宗旨或其中任何一项的活动。

四、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每位获准加入并按时交纳年捐的会员都将得到本会章程一份。

  1.  团体会员:

(1)  任何在新加坡注册的道教组织,或是任何从事道教活动的社团或团队,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皆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2)  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的申请者必须由本会现有团体会员提名、附议产生。每位被提名的申请者需填写申请表一份;并提交理事会,以便获得批准。如若申请被拒,本会不必解释原因。

(3)  任何团体申请者都需获得理事会之批准通知,并按时交纳年捐,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4)  每个团体会员必须委派两位代表参加本会的组织活动和会员大会。但是,在理事会的选举中,每个团体会员仅可占据一席,投出一票。如若某团体会员之代表已经退出其所代表的组织;据此,该代表也将停止在本会中的代表权。如若本会团体会员停止其委派代表之代表权,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所有团体会员之代表年龄必须超过21岁。

  1.  个人会员:

(1)  任何拥有道教信仰或是从事道教活动,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的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皆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年龄小于18岁之申请者需提交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确认函,否则本会将不予接受。

(2)  个人会员不能在理事会中占据席位,亦无权参加理事会的选举。

(3)  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的申请者必须由本会现有团体会员提名、附议产生。申请者需填写申请表一份,并向理事会提交申请表,以便获得批准。

(4) 任何个人申请者都需获得理事会之批准通知,并按时交纳年捐,方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名誉主席:

任何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卓越个人,都可被理事会聘请为本会名誉主席。名誉主席需由新加坡公民担任。名誉主席享有本会会员之权力和福利,但无权在会员大会中参选、投票或是主持本会工作。

六、年捐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之年捐分别为新币$120整和新币$50整。会员必须于次年旦之前两周提交年捐。如若会员拖欠年捐,财政部门将立即予以通知。如若会员未能在通知发出后一个月内还清欠款,该会员将停止享受本会提供的一切会员权利,直至其还清所有拖欠年捐为止。本会个人会员中,退休人士的年捐将会适当减免。

七、会员义务

本会会员义务如下: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服从本会及其理事会的所有决定和决议;
  3. 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任何违背本会宗旨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本会的权益和福利。

八、取消会员资格

下列会员将被本会取消会员资格:

  1. 被司法或是管理当局勒令解散,停办或是取缔的团体;
  2. 任何被接管或是被宣判破产的团体或个人;
  3. 积欠年捐一年以上,并且无法在书面偿还通知发出之后一个月内,还清所有积欠年捐的团体或个人;
  4. 向本会提出书面退会申请,并被本会通过,同意其退会的会员;即使退会,该会员仍需偿还退会之前积欠本会的所有欠款;
  5. 违反本会章程,或是损害本会名誉的会员,理事会有权决议取消其在本会的会员资格。

九、理事会

  1. 本会的管理及相关事务皆由理事会处理。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下属机构,不可在未经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开展违背会员大会意愿的活动。
  2. 理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1)   一位正会长

(2) 两位副会长 (第一和第二副会长)

(3)   一位正财政

(4) 一位副财政

(5) 一位正总务

(6)   一位副总务

(7)   九位常务理事

所有理事会成员必须经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除非事先获得社团注册官或是副注册官的书面许可,否则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是永久居民。

十、理事会议

  1. 理事会召开会议需在至少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布通知。理事会议的召开视理事会的需要而定。理事会议的召开频率不得少于两个月一次。只有正主席和正总务有权提前24小时发出通知,召开紧急理事会议。
  2. 理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八人。
  3. 任何理事会成员如果连续三次缺席理事会议,并且无法向理事会提供充分的缺席理由;该成员将被停止理事职权。理事会将尽快选出新的理事会成员以填补由此产生的空缺。任何理事会成员的变更必须在十四天内通知社团注册官和慈善总监。

十一、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职权如下:

  1. 组织和监督本会日常事务,在非会员大会召开期间,决策一切有关本会运转的重大事项;
  2. 将本会的财政开销控制在每月新币$10000整以下;
  3. 委任部门职员并行使领导和监督部门职员的权利;
  4. 受理理事会成员或是本会其他部门职员的辞职申请,并填补由此产生的空缺职位;
  5. 召集本会会议;
  6. 在会员大会上,提出因破坏本会名誉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人员名单;
  7. 邀请、任命和解聘名誉主席一职;
  8. 雇佣职员为本会事务的开展提供服务,所雇佣之职员不可以任何形式与本会会员或是本会管理机构发生利益冲突;
  9. 为实现本会宗旨而签订各项合同协议;

10.拟定、修改和删除本会的法则、法规和现行条例,以保证本会管理及其事务合理、有效的开展。上述法则、法规和现行条例不得与本会章程冲突。

十二、理事会成员职权

  1.   正会长

(1)  正会长是本会的最高领导,负责主持理事会议和会员大会;

(2)  正会长有权随时召开本会会议和理事会议;

(3)  对于会员大会上票数相当,悬而未决的事务,正会长拥有最终决定权;

(4)  正会长有权在对外事务中代表本会;

(5)  正会长有权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1.   副会长

(1)  当正会长缺席时,由第一副会长代摄其全部职权;

(2)  当正会长职位空缺时,由第一副会长接替其职位;

(3)  两位副会长均需协助正会长处理会务。

  1.   正财政

正财政职权如下:

(1)  管理本会财政;

(2)  记录本会收支账目;

(3)  与正会长、正总务联合签署所有本会的银行支票,并负责保管本会地契、资产和其他重要经济文件的原件;

(4)  如若经手现金超过新币$300整,保证即刻将超出部分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5)  在年度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向理事会提交经过审核的财政账目报告。

  1.   副财政

(1)  当正财政缺席时,由副财政代摄其全部职权;

(2)  当正财政职位空缺时,由副财政接替其职位;

(3)  副财政须协助正财政处理其财政事务。

  1.  正总务

正总务职权如下:

  • 保管本会所有记录(财政记录除外),管理本会所有通讯记录;
  • 负责召开本会所有会议和理事会议;
  • 保管所有会议记录;
  • 制订会员大会议程表;
  • 向年度会员大会提交理事会年度活动报告;
  • 及时更新注册会员;
  • 处理本会其他琐事。
  1. 副总务

副总务职权如下:

  • 协助正总务处理其事务。
  • 当正总务职位空缺时,副总务代理正总务职权并接替正总务职位。
  1. 常务理事成员

常务理事成员职权如下:

  • 协助理事会的其他理事成员处理会务。
  • 作为官方联络人,沟通理事会与道教总会的关系。
  • 理事会任期

理事会任期规定为每届两年。除正副财政以外,其他所有理事会成员经过选举,可以连任原职或是担任与之相关的职位。

  • 最高职权和年度会员大会

本会最高职权由正会长主持的会员大会行使。年度会员大会定于每年六月间召开,商讨事宜如下:

  • 接收理事会的年度报告,审计账目,包括前一财政年度的收入报表和资产结余单;
  • 选举理事会成员;
  • 委任外聘审计师;
  • 决定大会提案,大会提案必须至少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正总务。
  • 会员大会通知

会员大会通知及会议日程必须在开会前十四日以书面形式送交每位本会会员。

  • 特别会员大会

理事会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特殊理由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如果有三十位以上的会员或超过四分之一的会员签署申请,要求召开会议,亦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召开后六个月不得以同样的目的再次召开。

  • 法定人数

会员大会的法定投票人数必须超过本会全体会员人数的四分之一。如果某次会员大会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将休会半小时后重新召开。如若半小时后出席人数仍然不足法定人数,此时出席人数将被视为法定人数,但此次会员大会无权更改现有章程。

  • 大会主席
  • 正会长须出席主持本会所有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如若正会长缺席,第一副会长须出席主持会议。
  • 当议案悬而未决时,主席可投出第二票,并拥有最终决定权。
  • 财政年度

本会财政年度起止规定为本年四月一日到次年三月三十一日。

十三、理事会任期

理事会任期规定为每届两年。除正副财政以外,其他所有理事会成员经过选举,可以连任原职或是担任与之相关的职位。

十四、最高职权和年度会员大会

本会最高职权由正会长主持的会员大会行使。年度会员大会定于每年六月间召开,商讨事宜
如下:
• 接收理事会的年度报告,审计账目,包括前一财政年度的收入报表和资产结余单;
• 选举理事会成员;
• 委任外聘审计师;
• 决定大会提案,大会提案必须至少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正总务

十五、会员大会通知

会员大会通知及会议日程必须在开会前十四日以书面形式送交每位本会会员。

十六、特别会员大会

理事会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特殊理由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如果有三十位以上的会员或超过 四分之一的会员签署申请,要求召开会议,亦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召开后六个月不得以同样的目的再次召开。

十七、法定人数

会员大会的法定投票人数必须超过本会全体会员人数的四分之一。如果某次会员大会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将休会半小时后重新召开。如若半小时后出席人数仍然不足法定人数,此时出席人数将被视为法定人数,但此次会员大会无权更改现有章程。

十八、大会主席

• 正会长须出席主持本会所有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如若正会长缺席,第一副会长须出席主持会议。
• 当议案悬而未决时,主席可投出第二票,并拥有最终决定权。

十九、财政年度

本会财政年度起止规定为本年四月一日到次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十、银行存款与提款

  • 所有款项(小额零用现金除外)都必须存入理事会批准的银行账户或是金融机构。
  • 本会所有银行支票之提取须由会长或是正总务与正财政联合签署。如若正财政缺席,支票须由副财政签署。

廿一、财政开支

  1. 本会经费不可随意挪用,本会财政开支权限如下:
  • 会员大会有权通过超过新币$10000整的开支。
  • 理事会议有权通过超过新币$5000整,低于新币$10000整的开支。
  • 本会正会长有权通过低于新币$5000整的开支。
  1.  本会正财政有权每月开支新币$1000整以下用以维持本会的正常运转。本会正财政不得持有超过新币$1000整的现金,超出部分须存入信誉良好的银行,银行账户由本会理事会指定。
  2.   正财政须负责保管本会银行存折,以备理事会和会长随时参考或审查。

廿二、审计

本会账目须经过审计师审查,该审计师须来自专业会计师公司并由年度会员大会事先指定。审计师任期两年并可连任一次。审计师须审查每年账目并将审计报告呈交年度会员大会。会长可在任期内的任何时间要求审计师审查本会任何日期的账目,并令其向理事会议报告审计结果。

廿三、资产动用

本会收入和资产仅可用于发扬本章程上文提到的道教总会之宗旨。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将本会资产的任何部分,以红利、奖金或是其他任何方式支付或转移给本会会员。本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即支付给本会职员、服务人员或是其他社团成员的工资或津贴,以酬答其为本会正常运转而提供的相关服务。

廿四、信托人

如若本会在任何时候购置不动产,根据信托申明,该资产将委托信托人管理。未经会员大会事先批准,信托人不得出售、抵押或是转移本会资产。信托人必须由会员大会选出,任期直至本会以某种理由终止信托关系。

理事会成员不可当选为信托人。如果信托人死亡、精神失常、神志不清、或长期移居海外,或离开新加坡共和国一年以上,应主动解除之前签署的信托关系。如若信托人因行为不端而被指控有罪,会员大会有权与之解除信托关系。由于上述原因产生的空缺职位由会员大会选举填补。信托人不得多于四位,不得少于两位。

任何关于撤销或委任信托人的计划都必须以文件形式,在讨论该计划的会议召开之前两周张贴通告。会议的结果须通知社团注册官和慈善总监。不动产的地址、信托人的姓名和其他相关资讯的变更,必须通知社团注册官和慈善总监。

廿五、解释权和报章申明

  1.   本会法规及标准程序解释权如下:
  • 理事会拥有本会法规及标准程序的唯一解释权。理事会基于各种问题之解释所作出的决定,将是本会的最终决定,并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 理事会基于影响本会的事务而做出的决定,尽管并未在本会规则及标准程序中明文规定,其决定仍然等同于最终决定并且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1. 报章申明

所有与本会各部门相关的报章申明,必须经过理事会通过并由正会长或是正总务发表。

廿六、禁令

  1. 任何形式的赌博,包括扑克和麻将,无论是否下注,一概禁止在本会所内进行。任何推销赌具、吸毒和行为不端者皆不可进入会所。
  2. 本会基金不得用于为会员支付法庭罚款。
  3. 本会不得开展任何工会活动,并且不得开展任何新加坡法律明文规定的,目前仍然生效的,与工会相关的活动。
  4. 本会不得试图限制或是影响商业贸易,亦不得联合本会有意图或是有能力影响、控制物价波动的会员,直接或间接的为其经营的商品或是服务做出推荐或安排。
  5. 无论是否仅向本会会员销售,本会皆不得以本会、本会职员、理事会或是会员的名义,从事彩票贩售活动。
  6. 本会不得参与任何政治活动,亦不得将本会基金和会所用于政治目的。
  7. 除非得到社团注册官和有关当局的书面批准,否则本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大众筹款。

廿七、章程修订

未经社团注册官和慈善总监之书面批准,本会不得修改其章程。本章程的任何修改和增删,必须呈报会员大会,并且得到超过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列席会员投票同意之后,方可生效。

廿八、解散本会

  • 本会唯有在下述情况下方可解散:以解散本会为主题召开会员大会;在此会议上,当时居住在新加坡的,超过五分之三的有投票权的本会会员亲自或是委托他人表决赞同,方可解散本会。
  • 如若本会解散或是依据慈善法令,不再注册为慈善机构,当前本会承担的法定债务必须全部还清;剩余基金将在慈善总监的许可下,捐给慈善法令规定的新加坡慈善机构。
  • 如若本会解散,解散之后七日内须正式致函,通知社团注册官和慈善总监。

廿九、其他

本章程依据社团注册官和慈善总监批准的英文原件翻译,如有出入,一概以英文原件为准。

关闭菜单